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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3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看看哪些人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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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3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正式实施。新公务员法的一大亮点是:工作满3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作为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提前退休引发热议。

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

(1)工作满三十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同时,国家明确: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哪些人可以提前退休

第一类: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一、因病提前退休

根据国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可以申报办理病退: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二、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程序申报职工可以通过本人所在单位(失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在本人档案托管机构)进行申报。

安排查体

经社保局养老保险处初审合格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地点,并告知申报单位及职工。

办理退休

经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申报单位负责进行基本信息整理、个人账户结清及减员业务,办理退休待遇核定。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的三个条件: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须满一定年限,其中,从事特繁重体力劳动累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累计满8年。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向单位申请,由单位先公示7天,并进行数据整理后到当地社保局申报。(其中,人事代理或失业人员应由原工作单位申报,原单位没有的由代理机构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及原始档案;

《缴费人员基本信息核定表》;

《企业执行特殊工种名录基本情况登记表》;

《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花名册》;

《关于申报特殊工种退休会审的申请》;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公示证明》。

社保局受理相关材料后,进行会审,通过的,会及时联系报送单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内退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实行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

内退后,社会保险不会终止

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

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

单位一般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办理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

四、退职

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年龄又不够病退条件,只能退出岗位,经过社保部门批准,按照退职办理,退职按月领取的不叫退休费,也不叫退职费,叫退职生活费。

国有、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第二类:公务员公务员两种退休方式:

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

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办理程序↓

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应在国家公务员具备了退休条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办完手续。

对自愿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再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国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可以申报办理病退: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的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包括下列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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